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单位饲养犬只,但是因必要护卫需要的除外。
单位因必要护卫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犬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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