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正面彩色电子照片;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因导盲、导听、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应当提供残疾人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或者服务证明。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管理人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的场所和设施证明;
(六)犬只正面彩色电子照片;
(七)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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