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除因导盲、导听、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残疾人外,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和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市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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