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违法养犬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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