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九条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九条 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质检测等社会组织应当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依法提供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