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原水输送管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原水输送管道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水质状况、水质安全保护需要,在原水输送管道外围划定一定区域的保护管理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在原水输送管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输水管道中取水;
(二)堆放、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进行爆破、挖沟、挖塘、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等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行为;
(四)在输水埋设管道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
(五)损坏输水管道设施和设备;
(六)其他可能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行为。
在原水输送管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输水管道中取水;
(二)堆放、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进行爆破、挖沟、挖塘、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等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行为;
(四)在输水埋设管道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
(五)损坏输水管道设施和设备;
(六)其他可能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