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和维护,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