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农村饮用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维修和养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