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农村饮用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维修和养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