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补偿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生产生活等受到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生态经济。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作为主要参考因素,统筹考虑因保护对饮用水水源地经济社会发展受影响等因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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