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