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