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