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