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五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育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