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六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