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四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
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所需经费予以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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