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举办动物展览、演出和比赛等活动的主办者,未按规定报告并接受防疫指导和监督检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活动已经结束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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