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活动主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