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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