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边远山区开展婚前巡回保健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