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二条 严禁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