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