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八条 本市鼓励采用高效照明、高效电机、蓄能设备等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节能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办法。具体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