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