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少数民族公民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