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政治平等权利

第八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政治平等权利 第八条 市、区、民族乡以及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人口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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