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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