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