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各单位应当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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