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各单位应当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