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对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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