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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