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