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政治平等权利

第九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政治平等权利 第九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政策、决定以及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问题时,应当听取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意见,发挥少数民族在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团结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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