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选拔、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家和本市认定的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单位和部门,应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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