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二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收、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