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经济 第十三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经济 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