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经济
第十五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经济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经济、科技开发项目和专项资金,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应当对民族乡、村优先给予照顾和支持。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乡加强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乡加强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