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经济
第十七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经济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兴办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实体,开发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产品。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家和本市认定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企业,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饮食、副食经营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信贷、财政等方面的扶持。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家和本市认定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企业,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饮食、副食经营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信贷、财政等方面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