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经济 第十六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经济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民族乡、村,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