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十八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十八条 本市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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