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十八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十八条 本市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