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鼓励国有企业整合内部信息系统,在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方面形成数据驱动的决策能力,提升企业运行和产业链协同效率,树立全面数字化转型的行业标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鼓励互联网平台、龙头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提升平台能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新创业,推动建立市场化服务与公共服务双轮驱动的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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