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数字金融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以数据融合应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数字技术在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征信评级、跨境结算等环节的深度应用,丰富数字人民币的应用试点场景和产业生态。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数字人民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