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通信管理部门健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和新型工业网络部署,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加快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培育推广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