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探索放宽数字经济新业态准入、建设数字口岸、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支持发展跨境贸易、跨境物流和跨境支付,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国际互认,构建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国际化数据信息专用通道和基于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支撑平台,推动数字贸易交付、结算便利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