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城市建设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城市建设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围绕优政、惠民、兴业、安全的智慧城市目标,聚焦交通体系、生态环保、空间治理、执法司法、人文环境、商务服务、终身教育、医疗健康等智慧城市应用领域,推进城市码、空间图、基础工具库、算力设施、感知体系、通信网络、政务云、大数据平台以及智慧终端等智慧城市基础建设。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智慧城市建设统筹调度机制,统筹规划和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建立智慧城市规划体系,通过统一的基础设施、智慧终端和共性业务支撑平台,实现城市各系统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智慧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