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城市建设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城市建设 第三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市级控制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市级控制性规划,编制区域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