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城市建设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城市建设 第三十九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全方位、系统性、高标准推进数字政务“一网通办”领域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进线上服务统一入口和全程数字化,促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等广泛应用和互信互认。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营商环境的监测分析、综合管理、“互联网+”评价,建设整体联动的营商环境体系。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营商环境的监测分析、综合管理、“互联网+”评价,建设整体联动的营商环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