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五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五条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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