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方可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