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展示和纪念设施,宣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岗位学雷锋标兵、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人物及其事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