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三)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五)不损坏城市绿化植物和设施,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三)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五)不损坏城市绿化植物和设施,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