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保障学生健康成长,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立德树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引导学生、家长以及其他人员尊师重教,自觉维护教学秩序;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五)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六)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平安校园;
(八)将节约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培养学生节俭意识,反对餐饮浪费;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坚持立德树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引导学生、家长以及其他人员尊师重教,自觉维护教学秩序;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五)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六)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平安校园;
(八)将节约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培养学生节俭意识,反对餐饮浪费;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